关于印发《福建省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高校科协、各设区市科协、平潭县科协:

按照中国科协《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强化平台建设,经研究,现将《福建省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

                           2017年11月28日

 

福建省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福建省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工作,根据中国科协《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的指导意见》,现就推动福建省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包括产业会企协作创新联盟、学会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学会服务站)是指由省级学会发起,以我省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机构、市县学会等组织为建站单位,以促进产业发展、提升创新能力为导向,以合作项目为纽带,引导学会的专家到建站单位开展咨询服务、技术指导、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的平台。

争取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及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等(以下简称“全国学会”)的支持,参与福建省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的建设。

鼓励学科相近的省级学会组成学会联合体,形成联合力量,共同推动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

第三条  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遵循“政府支持、市场运作、项目带动、注重实效、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二章  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

第四条  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主要任务:

  (一)开展咨询服务、技术指导;

  (二)围绕学科建设、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组织专家与建站单位技术人员开展联合攻关;

  (三)引进省内外专家及其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建站单位共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四)为建站单位开展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工作。

(五)针对行业和企业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技术问题,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第五条  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申报条件:

  (一)建站单位与全国学会、省级学会签订项目合作协议;

  (二)建站单位有一定的技术基础;

  (三)建站单位可以为专家进站服务提供相关的后勤保障条件;

(四)有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1名,负责站点的日常管理工作,工作人员可由学会或建站单位派出。有不少于5名的技术人员,负责对站点提供各种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六条  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申报程序:

  (一)可以由建立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设区市科协初审后,推荐上报至省科协;也可以由省级学会直接向省科协申报;

  (二)由省科协组织专家评审;

  (三)经省科协审定后,确定名单,并授予“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牌匾。

  第七条  申报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须提交的材料:

(一)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申请表,由省科协学会学术部提供样表;

(二)与全国学会、省级学会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和建站协议(复印件);

(三)绩效目标;

(四)建站单位情况简介;  

  (五)学会服务站工作细则。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省科协负责统筹规划全省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制订相关政策,批准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设立以及协调解决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九条  省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相关政策、规划、管理办法;起草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二)按照省科协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指导全省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负责受理建站申请,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开展实地调研核查工作,及时汇总材料上报省科协审定;

  (四)组织开展评审、授牌、考核、表彰等工作;做好与中国科协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衔接,接受业务指导;

  (五)加强与全国学会、省级学会的工作联络,协调相关学会及专家与建站单位对接;

(六)组织开展全省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间的合作与交流。

(七)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追踪、执行反馈。

  第十条  建站单位是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与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本站建站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

  (二)负责制订本站管理制度;

  (三)做好与全国学会、省级学会的工作衔接,提供开展相关工作必要的保障条件;

  (四)配合省科协做好调研、评审、考核等各项管理工作,定期向省科协上报本站工作的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  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每年向签约全国学会、省级学会提供工作指南,包括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年度工作计划等。

第十二条  进入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的专家,其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它事项,由建站单位和全国学会、省级学会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省科协对运行良好的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经考核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补助经费。其中,全国学会建立的服务站给予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经费,省级学会建立的服务站给予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经费。补助经费由省科协拨付给省级学会,或者以对市、县(区)转移支付方式下达至建站单位。各设区市科协应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在人、财、物等方面对学会服务站建设提供相应支持。

第十四条  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是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的重要平台,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补助经费开支范围为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专家差旅费、交通费、咨询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国际及对台港澳科技交流与合作费,书籍资料费,设备软件购置费以及其他支出等。

第十五条  省级学会、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应当主动接受财政、科协、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财政、科协做好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补助经费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省科协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福建省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认定工作。对全省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施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管理期限一般为三年。适时组织对已建站运行情况进行调研,并组织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设立: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省科协对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摘牌。

  第十八条  对合作期满、考核合格并明确需继续运行的学会服务站,由建站单位或者省级学会提出申请,省科协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组织审定。

  第十九条  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因客观原因需要进行合并、重组、撤销的,应由建站单位或省级学会向省科协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各设区市科协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的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管理办法,推动市县级学会发起建设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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